• 规定药品考正;经验随录方》曹炳章撰述;王英,李健校注|(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规定药品考正;经验随录方》【作者】曹炳章撰述;王英,李健校注【丛书名】浙派中医丛书原著系列【页数】157【出版社】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21.09【ISBN号】978-7-5132-7172-1【价格】59.00【分类】中国医药学-中国-民国【参考文献】曹炳章撰述;王英,李健校注.规定药品考正;经验随录方.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21.09.图书封面:《规定药品考正;经验随录方》内容提要:《丹溪学派的传承与创新》是《浙派中医系列研究丛书》(专题系列)编撰工程中的一部重要著作,该工程得到了浙江省中医药现代化专项的立项支持(项目编号2020ZX002)。本选题对丹溪学派进行系列规范的整理研究,全面梳理该学派的传承脉络,挖掘丹溪学派形成的背景和学术渊源,探讨其主要学术思想和成就,以及对后世医学发展的影响。全书分别对丹溪学派代表人物生平和与著述选介、原文选析、方剂选录及医案选按等方面的研究,纲目分明,条理清晰,内容精要,更加切合临床实用。如此大规模的对丹溪及其传人的有关论述述进行系统的整理研究及学术研讨,以冀准确、完整地反映“丹溪学派”的学术体系,这在国内尚属首次,具有创新性,出版价值颇高。本专著的出版,适合于中医医疗、教学、科研人员以及中医爱好者阅读,对于开展中医学术流派的研究也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2024-01-04

  • 比五号电池大的是几号 电池号数是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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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28

  • 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最新规定(土地使用权摊销从什么时候开始)

    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最新规定土地使用权摊销从什么时候开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摊销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91号)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按照土地使用权的期限确定。具体如下:土地使用权期限为50年的,摊销年限为50年;土地使用权期限为40年的,摊销年限为40年;土地使用权期限为30年的,摊销年限为30年;土地使用权期限为20年的,摊销年限为20年。例1:某企业在2006年1月1日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为50年,土地使用权价款为1000万元。那么,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摊销费为1000万元÷50年=20万元/年。例2:某企业在2010年1月1日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为40年,土地使用权价款为1200万元。那么,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摊销费为1200万元÷40年=30万元/年。注意事项:土地使用权摊销费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资本化。土地使用权摊销费可以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土地使用权摊销费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使用年限进行摊销,不得提前或延后摊销。土地使用权在取得后发生变更的(例如,土地使用权期限延长或缩短),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期限调整摊销年限。...

    2023-12-21 土地使用权摊销费计入哪里 土地使用权摊销费用计入什么科目

  • 工伤保险法规定(工伤保险条例)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37条规定了残疾职工的七级至十级福利。2.被认定为7至10级残疾的工伤工人以前被称为部分丧失工作能力。3、对于这些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到期前,除工伤职工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与他们的劳动关系。4.考虑到7级至10级因工致残的员工仍具有大部分劳动能力,可以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计,用人单位应继续与其履行原劳动合同,或根据客观情况修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并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5.当劳动合同到期或受伤工人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向其一次性支付医疗补助和残疾补助。6.这是因为7级至10级工伤的员工在疾病治愈或医疗结束后,可能会经历工伤变化并需要治疗,并且在未来的求职和就业中,与非工伤相比,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困难。7.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决定了医疗消费水平和生活水平的差异,本文授权各省人民政府,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残疾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八、《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享受下列待遇:(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个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个人薪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个人薪酬,十级伤残为7个月个人薪金;è2é如果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到期或员工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或雇用合同,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9.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和残疾一次性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023-05-27 工伤保险条列

  • 飞机化妆品携带规定托运(飞机化妆品携带规定2018)

    1.可携带液体容量:可携带不超过100毫升(相当于3.4盎司)的液体、凝胶和喷雾剂上飞机。2。但是需要注意的是,150ml的化妆水只剩下50ml的液体,不能带上飞机。3。瓶装需小于或等于100毫升。4.超过100ML只能发货。5.哪些化妆品被称为“液体”?以下美容产品将被计为液体:眼黑、美发喷雾、指甲油、美发凝胶、唇彩、洗发水、香水凝胶除臭剂、护手霜、牙膏、洗手液、漱口水。6.所有液体产品需装入1000ml容量、带拉链的透明袋中,每位旅客仅可携带1个登机。7.请注意以下特殊情况:如必须携带液体药物登机,如婴儿奶粉或胰岛素等,需向安检人员说明或提供医生证明。8.药物可能由您航班的机组人员保管,并在起飞后归还给您。9.即使允许带上飞机,也不要在机舱内涂抹指甲油。10。事实上,在空气流通不畅的公共场所,任何带有强烈气味的产品都是对其他乘客的不礼貌。11。如果你不确定你是否可以携带某种清洁产品,那就不要把它打包进去!呆在家里总比被没收好,不仅要到当地再买一瓶,还要扔掉一瓶,某种程度上是双重损失。12。如果你还不确定要带什么护肤品,尽量不要选择液体包装。13。洁面产品可以放弃洗面奶,选择皂类和粉类,不受控液限制;面膜选择面膜而不是凝胶质地,尽可能减少液体量。14。另一种方法是尽可能多带护肤品样品。如果是短期出游,中小样完全可以满足需求,不用紧张等待安检。15。如果没有,请尝试该品牌的旅行服装。16。香奈儿(微博)推出的No5香水手袋,可以随身携带,上飞机也没问题。17.我们坐飞机的经验是,所有液体物品都托运,不管多少,100ml不嫌麻烦就在这上面。18。要扫货,当然要发货。19.单瓶标示小于100ml的,不保证含有驱蚊剂等易燃物质。重要的是要注意标签中不包括液体。挥发性液体最好不要随身携带。容量不超过100ml的瓶子可以随身携带,容量不超过50ml的可以随身携带。不能带上飞机!有的超标不能带化妆品上飞机。20。当然,化妆品是不能带的。...

    2023-05-03 液体香水放车里暴晒会爆炸吗 液体香水放车上有危险么

  • 规划红线退线规定(规划红线)

    规划红线是指在城市规划中,由政府制定的一种规定,用于限制城市发展的范围。规划红线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的生态环境,防止城市过度发展,以及防止城市发展的不合理性。规划红线的规定包括:1.禁止在规划红线内建设任何新的建筑物;2.禁止在规划红线内进行任何形式的土地开发;3.禁止在规划红线内进行任何形式的破坏性活动;4.禁止在规划红线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污染活动;5.禁止在规划红线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拆迁活动;6.禁止在规划红线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改变地形活动;7.禁止在规划红线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改变土地利用活动;8.禁止在规划红线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改变城市结构活动。1、》2术语中有明确定义:2.0.8用地红线oudarylieoflad;roertylie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2、2.0.9建筑控制线uildiglie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3、用地红线和建筑控制线不是一回事,个别构件可以伸出红线,相关规定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4.2建筑突出物4.2.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4、4.2.2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1)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3)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4)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5、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6、3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7、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8、4.2.3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9、4.2.4属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公共电话亭、公共交通候车亭、治安岗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人道路红线建造。10、4.2.5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建造不应影响交通及消防的安全;在有顶盖的公共空间下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通风系统。点评:这段文字描述了用地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的定义,以及其中的细节要求,说明清晰,比较完整,可以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2023-02-21 规划红线和建筑控制线 建筑控制红线和规划控制红线区别

  • 【PDF】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新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 202204 赵晋山|百度网盘下载

    【PDF】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新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202204赵晋山...

    2023-02-07 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中的第66条规定 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全文

  • 【PDF】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22|百度网盘下载

    法律类书籍整理,打包全部99/永久,完整目录(点击打开),客服微信:diqiure010101【PDF】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22...

    2023-02-01 知假买假最新司法解释 2022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司法解释2022

  • 《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注册会计师转岗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总结工作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注册会计师转岗管理办法》(会协[2008]105号)进行了修订。主要修改如下:1.党组织关系同步转移新要求《关于转出事务所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款明确要求“注册会计师为党员的,应当转入党组织与党组织的关系在公司转移的同时。”2、调整不允许转账的情况增加检查整改、整改核查期间限制调动人员范围,删除原规定第四条第五项“本地注册协议约定的其他不得转让的情形”。3、修改完善关联托管相关条款对于已办理终止程序的事务所,明确事务所内审计师关系将自动转为协会托管;商业。4、加强对教师频繁调动的监管《变更事务所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一年内变更事务所两次以上(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分所除外)间调动),地方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列为年度资格审查的重点对象。”附件:修订后的《注册会计师调任条例》对照表"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23年1月31日...

    2023-02-01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成立的条件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条件

  • 【PDF】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下)202206|百度网盘下载

    法律类书籍整理,打包全部99/永久,完整目录(点击打开),客服微信:diqiure010101【PDF】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下)202206...

    2023-02-01

  • 【PDF】民事诉讼法规则编释 202208 倪新枝|百度网盘下载

    【PDF】民事诉讼法规则编释202208倪新枝...

    2023-01-28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注册会计师的转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与监督管理办法》(令第29号)。财政部令第97号)、《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等相关规定,在总结工作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转入注册会计师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汇协[2008]105号)已经修订。修改后的《转让所规定》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

    2022-12-15 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全文 注册会计师中华会计网

  • 《国家司法考试 2008 民事诉讼法》新东方北斗星司法考试研究中心主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国家司法考试2008民事诉讼法》【作者】新东方北斗星司法考试研究中心主编【丛书名】新东方大愚司法考试丛书【页数】214【出版社】北京:群言出版社,2008.05【ISBN号】978-7-80080-820-3【价格】32.00【分类】法律-考核-自学参考资料-民事诉讼法-中国-考核-自学参考资料-法律-民事诉讼法【参考文献】新东方北斗星司法考试研究中心主编.国家司法考试2008民事诉讼法.北京:群言出版社,2008.05.图书封面:图书目录:《国家司法考试2008民事诉讼法》内容提要:本书共4章,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论述题写作。《国家司法考试2008民事诉讼法》内容试读第部总论第一讲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本讲结构:本讲的考点较少,主要考查基本原则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的适用。基本原则部分不需要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悉数掌握,只要把握其中少数几个重点即可。基本制度中的合议制度、回避制度都是较难把握的,需要注意理解相关法条。在本讲最后,一并介绍司考可能涉及的相关概念。考点一:基本原则重点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分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论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考点解析1.第5条和第8条分别规定了同等和对等原则、平等原则,要注意其中的区别。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注意《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并不是指当事人诉讼权利相同。事实上,诉讼中,原、被告诉讼权利是不可能相同的,如被告有答辩的权利,原告则没有。这一原则是在抽象的民事诉讼环境下说的,任何民事诉讼都强调双方地位平等。平等原则还要求法院要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等和对等原则适用于有外国人参加的民事诉讼。同等原则事实上是国民待遇原则,即给予外国人、无国籍人与我国人同等的诉讼地位。对等原则是一种歧视原则,但适用这一原则的前提是首先假设对方国家实行非歧视原则,我们实行同等原则。但一旦对方歧视我方,那么我方会将同样的歧视限制施加于对方。2.第12条规定了辩论原则。需要注意两个方面:辩论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辩论的内容可以是实体方面的,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辩论原则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始终。辩论的实质意义在于辩论原则限制了法院的裁判范围,只有经过辩论和质证的证据,①“★”的个数表示内容的重要程度。才能作为法庭裁判的依据。3.第13条规定了处分原则,注意此处分的范围包括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真题演练(1998-2-56)下列哪些选项正确地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A.辩论权的行使,不仅仅是在法庭辩论阶段,而且贯穿于诉讼全过程B.未经法庭辩论和质证的证据,通常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依据C.当事人可以就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就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辩论D.当事人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也属辩论的一种形式考点二:合议制度重点法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民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诉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论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考点解析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组织的形式有两种:合议制和独任制。合议制是原则,独任制是例外。因此需要掌握的考点是合议制的组成形式和独任制的适用范围两个方面。适用合议制还是独任制,由人民法院决定,这与仲裁程序是不同的。仲裁程序中,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是由3人还是1人组成仲裁庭。(一)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的组成应当是单数,但按照审级不同,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形式是不同的。①ABCD。本题各个选项体现了辩论原则,各个选项的表述本身就是考点,需熟记。1.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对此,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面:必须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1)社会影响较大的一审民事案件;(2)原告或者被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层面: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1)二审案件;(2)简易程序;(3)特别程序。第三层面: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除第一层面之外的一审普通程序均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也可以没有人民陪审员参加。无论如何,一个案件的审理都必须有审判员,而不能全部都是人民陪审员。2.另行组成合议庭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中,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其原因在于防止先入为主,便于纠正错误,避免公众的合理怀疑。第(二)独任制的适用部民事诉讼案件一般应当适用合议制度,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在以下情形中适用独任制:分1.简易程序,从这里出发可以得出这一推论:独任制只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论2.特别程序,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再审还是发回重审,只要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就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而无论再审还是发回重审,即使按照第一审程序,也不能适用独任制。重点法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人笔录。考点解析本条规定了合议庭评议制度。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注意这与《仲裁法》中规定的仲裁裁决的作出不一样。依据《仲裁法》第53条的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真题演练(2006-3-37)①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①C。特别程序原则上适用独任制,但是有例外:选民资格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除外。A.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考点三:回避制度重点法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民★★★第四十六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考点解析1.第45条规定了回避适用的对象。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也参照适用)、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刑事诉讼一样,因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而不适用回避。因为回避的最终表现是换人,而证人是无法替换的。2.第45条规定了回避的法定原因。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雏护司法公正的若千规定》,审判人员等具有下列情形应当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注意此项与第(1)项的亲属范围不同;(5)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6)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第46条规定了申请回避的期间。应当回避的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但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但对这项权利,法律同时作出了申请时间上的限制:①原则上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当然,也可以在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试读结束···...

    2022-10-19

  •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 民事诉讼法之全真模拟篇》房保国著|(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民事诉讼法之全真模拟篇》【作者】房保国著【页数】111【出版社】北京:开明出版社,2016.12【ISBN号】978-7-5131-2869-8【价格】23.00【分类】民事诉讼法-中国-资格考试-习题集【参考文献】房保国著.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民事诉讼法之全真模拟篇.北京:开明出版社,2016.12.图书封面:图书目录:《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民事诉讼法之全真模拟篇》内容提要:本书为《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之民事诉讼法精讲篇》同步训练题集。全真模拟阶段配套图书紧扣大纲考点,对历年真题进行特别甄选、总结和剖析,透过试题精选巩固知识,透过全真模拟举一反三,帮助考生熟练掌握真题所涉考点及命题规律,及时规避重重陷阱,让考生从入门到精通。《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民事诉讼法之全真模拟篇》内容试读全真模拟题第一部分总则专题一基本理论①1.中国球员李某在德国某俱乐部踢球,因合同与该俱乐部发生纠纷,该球员在德国提起民事诉讼,其是否应当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起诉?(A.应当B.不应当C.取决于德国法院的决定D.取决于李某的选择2.依据诉讼法理论,仲裁属于哪种纠纷处理机制?()A.公立救济B.自力救济C.社会救济D.司法救济3.张芬,70岁,22年前借给赵丰50元钱,约定1年后归还,但一直未向其索要。现张芬贫困潦倒,丈夫早逝,无子无女,仅靠拾荒度日,而赵丰家境富裕。张芬向法院起诉,要求赵丰归还欠款并加算利息。法院应当:()A.因其已过诉讼时效,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B.张芬太可怜,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欠债还钱,应判决张芬胜诉C.虽然诉讼已过时效,但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应判决对张芬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①注:如无特别说明,本书题目均为不定项选择题。行(法途司考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民事诉讼法之全真模拟篇D.虽然其超过诉讼时效,但可以进行调解,要求赵丰归还做题笔记:欠款4.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既是人民法院的权力又是人民法院的义务B.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提供的证人是提供方服务的,其从属于提供方C.人民检察院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基础是法律监督权D.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同当事人享有相似的法律地位,未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除外5.有关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的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如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制止B.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C.人民调解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当纠纷发生时,应先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才能向法院起诉D.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6.下列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有:(A.某甲失踪3年杳无音信,其妻到法院要求宣告某甲失踪B.李某欠王某1000元钱迟迟不还,王某无奈之下请求法院向李某发出支付令C.张某不服税务机关征税额的决定向法院起诉D.王某因工伤赔偿数额与公司产生纠纷,王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7.关于六个月的期限,说法正确的是:(A.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B.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C.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D.利害关系人对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有异议8.以下关于送达,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由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也属于直接送达B.留置送达必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2全真模拟题场,说明情况C.向自然人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以由基层组织代为转交做题笔记:D.经受送达人同意,诉讼文书均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9.关于送达,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B.当事人拒绝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C.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调解书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D.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10.【主观题】请论述民事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专题二诉1.2015年2月甲和乙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在一个月内交付钢材,乙在收货后三日内支付两万元给甲。甲依约完成交付,乙仅支付了一万元,甲索要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剩余的一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的诉讼标的物是一万元钱B.本案的诉讼请求是欠款合同法律关系C.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D.本案是变更之诉2.下列哪一种民事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A.继伟起诉请求钟继伟停止损害其名誉B.令变化起诉令完成请求撤销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C.王宝宝起诉马伊蓉,请求离婚D.郝建起诉范健,请求解除收养关系3.以下关于诉的分类的表述,说法正确的是?()A.小花和小草均为九零后,二人在一次假面舞会上一见钟情并“闪婚”,婚后两个月,小花因不满小草整日迷恋网络游戏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属于变更之诉B.某娱乐杂志上刊登的一篇自由撰稿人小六所写的文章,称某位明星十六岁时就到韩国进行了大整容,该明星以名誉3(法途司考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民事诉讼法之全真模拟篇权受损为由将小六诉至法院,要求小六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做题笔记:偿精神损失50万元,属于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C.某工厂退休职工老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子小李将抚养费从每月800元增加为每月1500元,属于给付之诉D.王某与刘某因使用小区的公共晒台发生争执,王某将刘某推倒,导致刘某尾骨骨裂,后经小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二人共同向法院申请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属于给付之诉4.毕剑起诉要求赵山交付货物。赵山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毕剑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被告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主张构成了反诉B.该主张是一种反驳C.该主张仅仅是一种事实主张D.该主张是一种证据5.小俊因主演某宫廷“雷剧”而一夜爆红,为了“捞金”,小俊与旋风公司签订了一份商业合同,约定小俊出席该公司于2014年5月1日在大悦城举办的车展,后小俊因为航班延误而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旋风公司遂将小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俊支付违约金80万元。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小俊与旋风公司之间的商业合同关系,没有诉讼标的物B.本案中诉的主体是小俊、旋风公司和法院C.本案属于行为给付之诉D.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旋风公司可以变更诉讼请求6.下列哪一种民事诉讼请求属于确认之诉?()A.某女起诉前夫,要求将两人之女判归自己抚养B.老刘起诉刘晓明,要求解除收养关系C.李明起诉王海,请求判决两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D.王林向法院起诉孙晓辉,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7.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B.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C.狭义的其他诉讼参与人仅包括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D.诉讼参加人都是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8.下列哪些情形可以引起诉的合并?()全真模拟题A.乙和丙分别租用甲的房屋但都欠房租不交,甲将乙和丙同时诉诸法院做题笔记:B.李某起诉张某返还借款以及迁出所占房屋C.王某起诉离婚并请求分割财产D.李某起诉周某和王某违反合同9.下列关于诉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诉权优先诉讼程序产生,而诉讼权利则是产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后B.诉权指向诉讼程序的开始和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保护强制实现,而诉讼权利则指向诉讼行为C.诉讼权利是诉权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D.诉权的行使以诉讼行为的行使为外在载体10.下列关于诉的要素的说法正确的是:()A.诉的要素是构成一个诉必须具备的不可缺少的因素B.诉的要素包括当事人、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C.只有具备了诉的要素,诉才能够特定化,法院才能确定明确的审理对象D.法院裁判中不能包含不被诉的要素之一诉讼请求所包含的内容11.下列哪些诉讼请求是确认之诉?()A.李老汉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养子李大海给付赡养费B.李明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其父亲的遗嘱有效C.王芳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其与孙进的婚姻关系无效D.李海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其在王平威胁下签订的买卖祖传古董的合同12.【主观题】李明和王晓然签订买卖一副名画的合同。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到达后,李明拒绝交付该画,王晓然起诉李明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明交付该名画,而李明提出反诉,要求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在诉讼的进行过程中李明的父亲李玉向法院提出该画系自己所有,李明无权处分。问:在本案中存在哪些具体的诉讼请求,它们各属于诉的分类中的哪一类?专题三基本原则的1.下列关于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理解正确的是?()A.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完全5☑烤途司考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民事诉讼法之全真模拟篇不受法院干预做题笔记:B.当事人只能处分实体权利,不能处分诉讼权利C.当事人在执行阶段没有处分权D.法官的裁判要受到原告诉讼请求的约束2.有关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正确的是:(A.民事诉讼中的处分,是指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支配B.我国处分原则是建立在“私法自治”基础上的诉讼原则,当事人完全可以自由处分C.当事人处分应该受人民法院依法监督D.不同当事人的处分权是完全相同的3.中国大学生张某去美国留学结识美国姑娘爱丽丝,两人相恋,回到中国结婚定居。但婚后因双方文化差异,矛盾重重,爱丽丝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爱丽丝作为外国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是对等原则的表现B.由于是涉外离婚,归原告住所地管辖C.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D.审理过程中,张某对于家庭暴力的事实予以自认,这是处分原则的表现4.中国公民在某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其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受到限制,中国法院于是也对该公民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加以限制,这是什么原则的体现?()A.对等原则B.平等原则C.辩论原则D.同等原则5.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据此,法院和法官应在民事审判中遵守诉讼程序,履行释明义务。下列哪一审判行为符合执法为民的要求?()A.在曹操诉孔明的欠款纠纷中,法官向曹操释明诉讼时效,建议曹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B.在李小兵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中,法官依职权作出先予执行裁定C.在李克壮诉周永健的离婚案件中,法官向当事人释明可以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D.在胡锦波诉华兴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法官主动走访现场,进行勘察,并据此支持了胡锦波的请求6···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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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名称:《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民事诉讼法之精讲篇》【作者】房保国【丛书名】法途司考.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页数】278【出版社】北京:开明出版社,2016.12【ISBN号】7-5131-2877-3【价格】58.00【分类】民事诉讼法-中国-资格考试-自学参考资料【参考文献】房保国.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民事诉讼法之精讲篇.北京:开明出版社,2016.12.图书目录:《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民事诉讼法之精讲篇》内容提要:内容减负:脱胎于名师讲义,体系清晰、内容精练,相较于传统讲义类图书内容有大幅缩减,这是本书的一大特点。重点突出:在讲义的系统条框基础上,加入作者的授课精华,有针对性地剖析重点考点,指点考生如何记忆,化繁为简。个人特点鲜明:内容贴近老师讲课风格,突出各位作者自身的特点和擅长的讲解方向、授课方法。栏目灵活,可读性强:内容尽量避免平铺直叙,多采用案例举例、图表(流程图)、真题演练等灵活的形式,易读好记。《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民事诉讼法之精讲篇》内容试读民事诉讼法中在人风联东的的位西法途司考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民事诉讼法之精讲篇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和解、人民调解所产生的结果不具有法定的强制执行力。5.民事诉讼的过程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是由起诉、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裁判、后续审理和执行等阶段构成,而每一个阶段都有自己的任务,由于各个阶段的任务不同,这个质的差异决定了民事诉讼的阶段性。同时,民事诉讼的每个阶段,又不是彼此孤立、相互隔绝的,前一阶段的程序没有结束,后一阶段的程序就不能开始,只有完成前一阶段的任务,方能转入后一阶段,各个阶段有先后顺序,彼此衔接,显示出诉讼阶段的连续性。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对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1.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在诸多法律中,依各个法律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可将其分为根本法、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等。民事诉讼法处于国家的根本法(宪法)之后的国家基本法的地位,是我国的基本大法之一,它是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准则,是各个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法律依据,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2.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任何国家的法律,依照其调整对象即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独立的法律部门,民事诉讼法就是专门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3.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依照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法律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其中实体法是界定享有何种权利和承担某种责任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这些权利、义务如何实现,以及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如何救济的法律。以此为标准,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以及相关的救济手段,以保障民事主体民事实体权益的实现,因此属于程序法的范畴。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属于程序法。【例】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B.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C.根据其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D.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答案】C。三、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指国家制定民事诉讼法的出发点和期望达到的目标,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4民事诉讼法·第一章基本理论与基本原则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据此,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民主权利,也是宪法确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运用诉讼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实体权益,如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实体权利也就很难得到实现。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民事诉讼法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程序法其任务之一就是要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判民事案件。其中,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案件,事实是基础,查明事实主要是查明两方面的事实:一是所争议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事实,二是对该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只有事实查清楚了,才能得出较为公正的结论。适用法律,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以解决所争议的法律关系。同时,审理案件要及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不能久拖不决。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纠纷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需要依法予以确认,人民法院通过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认定,对违法的民事行为予以制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民事案件,不仅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要参加,而且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这就可以使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广大群众受到法制教育。民事诉讼法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任务,是通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来实现的。四、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民事诉讼诉讼{刑事诉讼→区别在于解决对象:民事纠纷行政诉讼和解,协商人民调解(掌握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的关系)非诉讼(ADR方式)公证(预防纠纷)仲裁常见的解决民事权益纠纷的方式主要有:(1)当事人自决,即和解,由纷争双方的主体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平等协商,处分自已的民事权益,自行解决争议;(2)人民调解,即群众性的自治调解组织对争议双方进行疏导教育,调解解决;(3)仲裁,即由争议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具有民间因烤途司考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民事诉讼法之精讲篇性,但仲裁裁决有着法定的法律效力;(4)民事诉讼,即诉诸国家审判机关,由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认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解决民事权益争议。可见,民事诉讼是一种由国家机关出面进行的解决民事权益纠纷的重要方式。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法院1.国家机关检察院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2.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法定诉讼代理人3.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4.其他诉讼参与人翻译勘验人员近亲属的概念: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素材一:中国古籍《幼学琼林》载:“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增广贤文》也载:“好讼之子,多数终凶。”中国古代有“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素材二:1997年3月11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建新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199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520多万件,比上年上升约16%。2007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2006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结各类案件810多万件。根据所提供的素材,请从古代的“无讼”“厌讼”“耻讼”观念到当代的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变化,自选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500字。【答案】略。6···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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